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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范本)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传 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传 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做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在《股权收益权买卖及回购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
《股权收益权买卖及回购合同》因任何原因无效的,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向——信托返还股权收益权购买价款的义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担保事项,还及于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即质物,下同):
(一)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二)质押股权——股,质押股权金额为——万元整。
(三)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计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股权收益权回购款偿付的保证。
(四)甲方保证质物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没有共有、重复出质或其他可能涉及被查封、扣押等瑕疵。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于——公司股东名册上/主管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本合同签订时将股权证明文件及办理妥当的登记文件移交给乙方保管。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股权收益权买卖及回购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股权收益权买卖及回购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做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股权收益权回购款:
(一)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股权收益权回购款、罚息及费用。
(二)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股权收益权买卖及回购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质物非因乙方过失发生贬值或其他影响其价值的事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新的相等价值的质物,甲方不得拒绝。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股权收益权回购款。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他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在质物发生贬值时甲方拒绝提供新的质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回购义务并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并在主管登记机关办理完成登记手续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回购义务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股权收益权买卖及回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法人盖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签约方各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年——月——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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