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合伙协议不会解散的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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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业务研讨

1、是转让(buy—out)条款

  当个别合伙人中止其合伙人身份时, 其余合伙人可以向他或他的继承人买断他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由于投资基金大多是不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股权流动性也很低,所以转让价格的确定有一定难度。
2、增减合伙人条款

  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吸收和开除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以保证在不解除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更换合伙人。该条款的实用范围更加广泛。投资基金运作的前期需要的投资家较少,后期需要的较多。增减合伙人条款可以使投资家的数量达到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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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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