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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私募基金治理
(证监基金字〔2001〕2号)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基金交易行为监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证券交易所应建立完善、有效的基金交易行为监控体系。
二、 证券交易所应严格监控基金交易行为,在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基金部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月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基金交易情况统计分析,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只基金、不同基金之间的证券交易分析,基金涉嫌《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禁止行为以及异常交易行为的分析等。
三、 证券交易所一旦发现基金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向我会基金部报送临时报告。同时,可向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发出提示函或质询函,并报我会基金部备案。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交易行为的监控,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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