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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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私募资金募集

(证监基字〔1998〕15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试点工作,现就基金交易、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基金的交易

1. 基金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份基金单位,超过100份的,须为100份的整数倍,报价单位为1份基金单位,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基金交易清算实行T+1交收。

2. 基金交易开盘价的确定原则同A股,实行集合竞价。

3. 基金上市交易后实行每日10%的涨跌幅制度,上市首日除外。

4. 基金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5. 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买卖的某只证券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基金管理公司专用席位不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二、 基金的收费

1. 交易佣金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25%,不足5元按5元收取。佣金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比照股票交易佣金的分配比例在证券商、交易所和证监会之间分配。

2. 上交所按成交面值的0.05%收取登记过户费,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登记公司与证券商平分;深交所按流通面值的0.0025%向基金收取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3. 基金分红手续费为派发现金总额的0.3%,由登记公司向基金收取,比照股票分红手续费的分配比例在登记公司和证券商之间分配。

4. 取消证券商的申报委托费,上交所的非流通基金托管费和深交所的基金发行登记费。

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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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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