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依法履行受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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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明确了信托制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草案规定,信托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受托职责。

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据介绍,在基金法起草过程中,起草人员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有较大争议。经过广泛讨论,根据形成的共识,草案规定信托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具体权利义务由相关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约定。

草案中还规定,基金活动当事人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据介绍,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独立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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