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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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私募基金治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下称“异常机构”)的委托,担任异常机构本次异常经营事项(下称“本次申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异常机构本次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律师说明及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及声明:

1、本所律师调查了申请机构进行本次申请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申请机构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来源于:(1)申请机构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2)本所律师能够查证范围内向有关机关调取的文件资料;(3)通过网络等途径查询获取的公开信息;(4)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将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基于以下假设:(1)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申请机构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2)该等资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3)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4)有关人员所做的口头陈述无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5)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该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依然保持其效力,且未被变更、撤销、终止或取代。

4、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仅限于其确定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根据中国当时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5、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申请机构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发表评论。

6、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异常机构本次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反馈异常经营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指派***律师和***律师作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签字律师,***律师和***律师的基本情况及证券基金领域从业经验如下:

【略】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异常机构机构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按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专项问题核查情况

【略】

【特别提示:经办律师需根据关于要求机构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中所提出的专项问题进行核查,逐项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并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二、整体问题核查情况

(一)异常机构的主体资格

1、异常机构的设立及存续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2、异常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的历史沿革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的历史沿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二)异常机构的经营范围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异常机构的名称中【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不存在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情况,也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且异常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异常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三)异常机构专业化经营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自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未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未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亦未兼营除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外的其他非金融业务。】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四)异常机构机构异常财务及关联交易情况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正常运作的异常财务信息,不存在与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形,亦不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

(五)异常机构的股东及出资情况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曾从事或兼营冲突业务】,该等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已经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平台,且异常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存在关联交易,且该等情况已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六)异常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情况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如异常机构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需说明该等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该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冲突业务关联方的证照审批及持有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不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异常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已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平台/系因***原因尚未完全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平台,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异常机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高管、一般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及资本金持有等信息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平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八)异常机构的内控制度及运行情况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已根据其管理人业务类型制定了相适应的制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制度有效运转并实际发挥作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九)异常机构高管任职情况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及任职情况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信息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至人员从业系统及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平台。另,【异常机构高管不存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及竞业禁止的情况。】/【虽然异常机构高管存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及竞业禁止的情况,但该种情况并不违反《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异常机构在管基金情况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经办律师需以列表形式详细列明异常机构在管基金具体信息,表格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成立日、到期日、组织形式、投向信息、托管信息、投资标的及底层资产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审计情况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在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异常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异常机构已就基金外包服务与具备相关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外包服务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一)异常机构基金募集情况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在在展业过程中不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向销售机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义务等相关情形。】/【就异常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存在的[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向销售机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义务]情形,异常机构已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施,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二)异常机构基金备案、信息披露情况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平台备案齐全,并已及时履行了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季度更新、年度更新、信息披露备份义务【,异常机构已根据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所约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所投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情况】/【异常机构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所约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所投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情况,由于该等情况***,因此,异常机构未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三)异常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或出资人受处罚情况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没有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异常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异常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存在***情形,该等情形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平台进行填报,不会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等产生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异常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出资人不存在其他受处罚的情形。】

(十四)异常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或出资人涉诉情况

【略】

【特别提示:列明核查的文件材料、律师的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查验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涉诉或仲裁情况,也未与投资者产生过纠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异常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存在***情形,该等情形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平台进行填报,不会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等产生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异常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出资人不存在其他受处罚的情形。】

(十五)异常情形报备情况

经核查,异常机构在收到要求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已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要求,于***年***月***日向***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十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异常机构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第一、第二部分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并完成整改,持续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经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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