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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做好规则衔接,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对2018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运作规定》”,统称“《资管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修改<资管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资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已于10月23日公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2日。
《资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风险管理。要求资管计划设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上限,明确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
二是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特征,优化相关制度安排。豁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限制;允许进行组合投资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委托资金、在封闭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开放参与。
三是适当放宽期货经营机构相关投资限制。允许最近两期分类评价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投资标准仓单、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
四是对照新《证券法》,将相关条款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修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精简有关备案、报告事项,切实解决多头报送的问题。
五是对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过渡期延长工作安排,将《资管细则》过渡期同步延长至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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